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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教学代并课补充管理办法

2015年07月03日 10:57  点击:[]

根据体育教学项目的特点和教学规律,再结合学校及体育教学部的有关请假制度,特制定体育教学与训练的代并课管理办法:

一、请假制度

  请病事假一天以内,由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;3天以内,由基础部主任批准;3天以上由学校人事处批准。所有请病事假请假都按人事处规定处理。

二、体育教学代并课规定

  根据体育课教学特点,体育课原则上不实行代课制度,一律实行并课制度。

三、公假管理规定

  凡是参加教育系统举办的体育活动,如各项体育比赛、论文报告会、裁判培训、有关会议专家评审或体育教学部工作需要派出去的人员,均属于公假,代、并课一律不扣课时费。

四、参加非本系统体育活动的有关规定

  凡参加体育系统裁判、专家、培训、会议等活动的教师,每学期外出,请假不得超过15天,15天之内按公假处理,超出15天按病事假处理。

五、严格实行代并课制度

  教师上课必须提前10分钟到位,不得随意代并课,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,根据情节,进行批评教育或上报学校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六、特殊情况下的代课

  凡不属于公假被代课的老师,必须扣除课时费,计入代课教师工作量。

七、本规定解释权,均归体育教学部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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