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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课学生考试有关规定

2017年07月03日 10:54  点击:[]

 根据山东省体育教学课程设置评估要求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进一步规范体育课考试管理,特制订学生体育考试管理办法。

  一、一、二学期考试内容安排

1. 第一学期

(1)理论布置作业占百分之十;

(2)学生课堂表现占百分之二十;

(3)专项技术占百分之五十;

(4)专项素质占百分之二十。

2. 第二学期

(1)理论考试占百分之十;

(2)课堂表现占百分之二十;

(3)技术与战术教学占百分之五十;

(4)心肺功能(女子800米,男子1000米)占百分之二十。

二、严格执行1.2.5.2学生成绩评定规定

1. 必须每学期保证百分之十的理论课;

2. 学生体育表现分数要占总分的百分之二十;

3. 技术教学与技能教学占总分的百分之五十;

4. 身体素质与心肺功能练习内容分数比例占总分的百分之二十。

三、百分之二十平时表现分数的评定依据

1. 平时成绩满分为20分;

2. 旷课1次扣5分;

3. 早退1次扣3分;

4. 迟到1次扣2分;

5. 病事假扣1分;

6. 三次迟到记为旷课一次;

7. 两次早退记为旷课一次;

8. 凡无故缺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者或一学期学生旷课达到5次及以上者重修。

四、体育课考试与补考管理规定

1. 球类技术考试两次机会选最好一次;

2. 其他项目考试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;

3. 对课上表现好的学生,因课堂表现好可随堂补考;

4. 凡课上无故缺勤三分之一以上和旷课5次及以上者,均为不及格,不得补考,要求其重修。

5. 体育课原则上学生考试全通过,但是有因旷课、缺勤等学生个人态度原因出现不及格者,不得补考,要求其重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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