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山东省体育教学课程设置评估要求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进一步规范体育课考试管理,特制订学生体育考试管理办法。 一、一、二学期考试内容安排 1. 第一学期 (1)理论布置作业占百分之十; (2)学生课堂表现占百分之二十; (3)专项技术占百分之五十; (4)专项素质占百分之二十。 2. 第二学期 (1)理论考试占百分之十; (2)课堂表现占百分之二十; (3)技术与战术教学占百分之五十; (4)心肺功能(女子800米,男子1000米)占百分之二十。 二、严格执行1.2.5.2学生成绩评定规定 1. 必须每学期保证百分之十的理论课; 2. 学生体育表现分数要占总分的百分之二十; 3. 技术教学与技能教学占总分的百分之五十; 4. 身体素质与心肺功能练习内容分数比例占总分的百分之二十。 三、百分之二十平时表现分数的评定依据 1. 平时成绩满分为20分; 2. 旷课1次扣5分; 3. 早退1次扣3分; 4. 迟到1次扣2分; 5. 病事假扣1分; 6. 三次迟到记为旷课一次; 7. 两次早退记为旷课一次; 8. 凡无故缺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者或一学期学生旷课达到5次及以上者重修。 四、体育课考试与补考管理规定 1. 球类技术考试两次机会选最好一次; 2. 其他项目考试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; 3. 对课上表现好的学生,因课堂表现好可随堂补考; 4. 凡课上无故缺勤三分之一以上和旷课5次及以上者,均为不及格,不得补考,要求其重修。 5. 体育课原则上学生考试全通过,但是有因旷课、缺勤等学生个人态度原因出现不及格者,不得补考,要求其重修。 |